本刊记者 孙海龙06月09日报道:
9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针对天津世博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就消费者投诉问题采取的违约、拖延、漠视的解决态度发布消费警示。
2025年11月,消费者张女士为孩子续办天津世博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击剑”)击剑培训“四季卡”并签订“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2026年1月20日至2027年1月19日。后因张女士发现协议的一对多的大课并不能满足孩子的实际提升需要,遂提出解除协议,退还款项。因几次协商无果,2026年4月28日,张女士投诉到市消协。
天津市消协受理了消费者张女士的投诉。核实相关情况后,市消协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有权利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款项。4月29日进行了调解,“世博击剑”提出“扣除四季卡(办卡费6800元)其中的两个月费用,余额退还;张女士同意退还之前办卡参加砸金蛋所中奖金500元”。双方达成一致,“世博击剑”承诺5月6日前联系消费者进行退款。
由于“世博击剑”未按约履行退款承诺,5月11日,市消协通过EMS发送《催办函》。5月14日上午,“世博击剑”来人到访市消协,称所发函件“名称不对”,将携带的《催办函》原件返交。市消协工作人员核实后确认张女士投诉主体及所签订《协议书》确为“天津世博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实过程中,“世博击剑”人员自行离开。在得知不存在“名称不对”的情况下,当天两次在电话中承诺“到市消协”,但两次均无理由爽约。5月15日,市消协再次通过EMS发函,约“世博击剑”按期到市消协。EMS“邮件轨迹”显示,5月16日9:16“与收件人约定于05月18日投递”,此后状态显示均为“再投”。因投递不成,5月29日,该EMS函件退回市消协。
一问“世博击剑”:对自提方案为何言行相悖?
经营者扣除两个月费用退还余额,消费者退还办卡活动奖金,是“世博击剑”在调解中主动提出的解决方案,但却未依约履行。
天津市消协认为:该起投诉的退费解决方案,由经营者自愿提出,经消费者协会调解确认,形成了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约束的合意约定。“世博击剑”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费义务,本质上是对自身先行意思表示的背弃,更是对自身行为效力的否定。“世博击剑”言行相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
二问“世博击剑”:对有效承诺为何出尔反尔?
经营者以“名称不对”为由向市消协返交函件原件,自行离开。两次电话联系协商确定沟通时间,“世博击剑”均先承诺后爽约,亦未反馈任何信息。EMS沟通“世博击剑”约定投递日期后,“再投”多次无果。
天津市消协认为:经营者收悉催促履行退费方案函件后,以虚言“名称有误”退回消协函件,不能否认“世博击剑”已有效接收函件、知晓函件载明的事实和责任。作为邮政普遍服务载体,EMS依法合规的投递事实行为客观存在。“世博击剑”出尔反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
三问“世博击剑”:对消协调解为何漠然置之?
在接受市消协调解并提出解决方案、承诺解决时限后,“世博击剑”既不联系消费者落地执行,亦不向消费者协会反馈任何情况。对市消协催办、约谈拒之门外。
天津市消协认为: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履行“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等八项法定公益性职责。“世博击剑”拒绝履约践诺于先,编造理由退回函件于后,继而无视调查催办,是对消费者权益和消费者协会的漠视,是对自身责任义务的逃避,其实质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轻视。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警示“天津世博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履约践诺是民事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自欺欺人不但不能逃避责任,只会让消费者用脚投票。
【责编:吴明轩 来源:亚洲时代周刊】